« 上一篇下一篇 »

私人侦探寻人和调查取证服务业务来源



寻人: 顾名思义即:找人,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,颇令当事人无奈:
第一、由于战争、被领养、父母离异、通讯录丢失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亲人间失去联系。
第二、因为政治原因、工作原因、居所变更、生活琐事等方面缘故,使恋人间无法继续联系。
第三、因拆迁、服务处所的变更、毕业离校等多方面原因致使同学、同事、邻居中断联络。
第四、因生活、工作之需,需要拜访名人、名师、名医等。
第五、有时因商务需要,寻找投资人、高级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、客源、货源等。
第六、寻找恶意避债人,或被通缉嫌犯。

取证: 无论民事纠纷抑或是刑事案件,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,胜诉方胜在有证据,败诉方败在证据不足,法院判决也是先依据,后依律。因此证据的取得在某种意义上即决定胜负,而有时欲取证,必先寻人,因为找不到知情人也就无法取证,所以寻人与取证在很多时候具有一定关联性。公权机构不便受理的寻人、取证案.
首先,弄清楚公权机构的职责范围,那么不受理的原因就自然明了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为了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及处理治安案件,除此以外,概不受理。而“有困难找民警”只不过是一句政治性的口号而已,千万不能当真。检察院的职责是打击贪污、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公诉机关。法院则是依据公诉、自诉而依律量刑判决,并代为收缴赃款、赃物等。
如果公民需要寻找离散亲人、友人、恶意避债之人、及拜访名人、名医、名师等,公权机构当然不受理。另如,刑事自诉案的取证,及民事诉讼案的取证等方面的工作,公权机构自然也不受理,而公民的实际需求却客观存在,在这样一个两难的境地,公民自然会寻求民间调查机构的帮助。
寻求民间调查机构帮助的另一方面原因:大多数的普通百姓缺少相关专业知识与法律常识,同时也不可能放弃日常生活、工作去寻找离散亲友或恶意避债人,更不可能为了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的取证工作而研读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》、《诉讼法学》、《证据学》等方面的专著。取证既然是一门学科,就不可能是随便什么人一蹴而就。


*(限120字符内)
◎欢迎参与讨论,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、交流您的观点。